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性医学教育。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代替。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两类。
(一)I类学分: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均属于省级继续教育项目。
(二)II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
3、上述1、2项中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二)II类学分计算方法
1、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3、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 (余类推)
国外刊物 10-8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 6-4学分
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省级刊物 5-3学分
地(市)级刊物 4-2学分
内部刊物 2-1学分
4、科研项目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 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 1- 2 -3 -4 -5
国家级课题—— 10- 9 -8 -7- 6学分
省、部级课题 ——8- 7- 6- 5 -4学分
市、厅级课题 ——6 -5- 4- 3 -2学分
5、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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